秋雨之福教会关于成都双流宗教局行政决定的通报
[ 2008-5-9 10:22:00 | By: barnaba ]
 

秋雨之福教会关于成都双流宗教局行政决定的通报    -|王怡 发表于 2008-5-9 0:07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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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敬拜赞美,这是5月2日聚会中执法人员闯入前的最后一张照片。)

5月7日,秋雨之福教会发出《我们对成都宗教局和警方冲击秋雨之福教会聚会的声明》之后,5月8日上午,成都双流宗教局的魏科长,电话通知秋雨之福教会的同工王怡,希望能来宗教局交换意见。下午15:00,王怡来到双流民族宗教局,听取了宗教局对5月2日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,冲击秋雨之福教会室内聚会的行政处理决定。

三名宗教局干部在场,由魏科长口头宣布了两项决定,第一,5月2日的聚会违反了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因此决定中止聚会。第二,暂扣的私人物品,经查,没有违反《条例》规定,决定全数退回。

王怡要求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,并作出书面的决定。双流宗教局最后出具了两份书面文书,一为《行政决定书》,中称”5月2日下午,你与陈中东、周茂建等30多人在双流县九江镇双龙园渡假村举行的活动,违反了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责令停止该活动”。一为《登记保存物品退回通知》,中称“未发现登记保存的物品有违反《宗教事务条例》规定的内容,现予以退回”。

王怡当场表示了三点意见,第一,代表秋雨之福教会的全体同工,对退回暂扣物品的决定表示欢迎。第二,无论5月2日现场的执法,还是这份行政决定书,都未向当事人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和行政调查的结论,因此是非法的行政行为。王怡说,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,我们都对这个行政决定表示不服。

第三,王怡说,暂扣清单上的案由是“涉嫌非法传教活动”,你们的行政决定没有对此作出结论。魏科长表示,我们没有定“非法传教”,我们的具体依据是《条例》的第12条和第20条,即“非宗教团体、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,予以中止”。王怡就这两条与双流宗教局的干部简单交换了意见。并两次提出建议,要求他们重新制作决定书,确定对5月2日秋雨之福教会聚会的定性为“非法的宗教活动”,并补充说明具体的执法依据。王怡提醒说,否则一旦我们提出诉讼,如果法院能依法判决的话,你们这个行政决定只可能是非法的,只能是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决定。你们重新作出之后,我们再告一次,你们的工作量就增多了一倍。王怡说,作为一个尊重法律的公民,我对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,就是让你们的每一次非法行政都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。

但双流宗教局不愿接受王怡的建议,重新制造更完善的决定书。王怡表示遗憾,签收退回物品后,离开了双流宗教局。

秋雨之福教会根据昨日《声明》的态度,不接受政府对家庭教会信教公民的和平和私人聚会作出的任何“非法聚会或非法宗教活动”的定性。我们将在合适的时候,向成都宗教局提起行政复议,以我们的维权行动,帮助政府依法行政,并提醒政府重新审视其削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、对家庭教会采取一味粗暴打压的立场。

秋雨之福教会全体同工
2008年5月8日。
 
 
 
Re:秋雨之福教会关于成都双流宗教局行政决定的通报
[ 2008-5-13 9:25:00 | By: 不平则鸣者(游客) ]
 
{《登记保存物品退回通知》中称“未发现登记保存的物品有违反《宗教事务条例》规定的内容,现予以退回”。}
以上一项足以构成起诉成宗局滥用职权、侵权、失职、以及其他多项罪名。以“莫须有”为名来执法只有在专制、独裁的地区或国家才存在。中国为法治社会,除非成都有“地区性”的“独立立法与执法权”,不受中国法律体系的管制,否则成宗局在你们所发表的两篇报道内容里所描述的行为,属于多项严重违法。
目前你们起诉不是有没有依据,而是如何、何时?鉴于四川刚刚发生的地震灾情,燃眉之急还是血肉之亲!
不过,起诉也不能拖得太久。时间限制是另一个必须考虑的要点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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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秋雨之福教会关于成都双流宗教局行政决定的通报
[ 2008-5-10 10:16:00 | By: 天路(游客) ]
 
让t他们的每一次非法行政都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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